友誼之光

“香港樂隊文化曾於60’s及80’s掀起一陣熱潮,高峰過後,樂隊文化沉寂多年。直至近年有多隊樂隊冒起,如Supper Moment 、Dear Jane 、RubberBand都令樂隊文化再次興起!

除有樂隊文化再與主流音樂再次接軌外,民間的地下樂隊其實也一直為夢想奮戰。

但不幸地,近日卻有個於觀塘工廈的音樂活動可能惹上官非。

據報道有團體邀請了多隊外國樂隊到場演出,期間入境處人員到場指4名外藉歌手涉嫌從事非法勞工活動,4人因而被拘捕。另外亦有2名人士因涉嫌阻差辦公而被扣查。

好端端的一場音樂文化交流,最後卻弄至不歡而散。究竟發生什麼錯誤?

我想主因可能是有人分不清「無償的音樂分享」與「不論受薪與否的僱傭工作」的分別。

根據入境條例,只有兩類人士有權在香港工作,而毋須入境事務處事先批准。他們是:

  1. 香港永久性居民(即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);和
  2.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,而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獲批註,沒有限制該人在香港境內工作。

因此,凡 獲 准 以 訪 客 、 學 生 、 僱 傭 工 作 等 條 件 在 港 逗 留 的 人 士 或 旅 行 證 件 上 載 有 「 持 證 人 不 得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」 的 逗 留 條 件 的 人 士 , 如 未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(領取工作簽證), 均 不 可 合 法 受 僱 。

僱用非法勞工的僱 主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3 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。而違反逗留條件人士最高可被判罰5萬元和監禁2年。”

2023-02-27T11:22:53+00:00 July 10th, 2018|Newsletter|